2024年11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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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举报六大行收费协同垄断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3日作者:

     近日,北京律师董正伟和陈东向国家发改委提交反垄断举报信,要求发改委对工、农、中、建、交五大行和邮储银行的18项相同收费项目和标准开展反垄断执法,责令停止违法收费行为,并依据《反垄断法》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10%以下罚款。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的董正伟律师5月22日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举报信我们是周日(5月20日)快递出去的,想到发改委周一才上班,今天发改委应该收到了。”据董正伟律师介绍,一并提交的证据材料还有工、农、中、建、交、邮储六大商业银行网站公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部分的打印材料。

 

举报称六银行18项收费相同


  董正伟给《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供的《反垄断举报信》显示,4月份商业银行“明码标价”公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许多相同和一致,而且是相同时间在行业监管机构统一组织下进行,属于典型的有组织的协同垄断协议行为,构成价格垄断经营行为。

  举报信显示,举报对象是工、农、中、建、交、邮储六大商业银行。举报人请求发改委对以上六家商业银行涉及个人银行账户和对公账户的18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开展反垄断执法,责令停止违法收费行为,并依据《反垄断法》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10%以下罚款。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董正伟表示:“各大商业银行协调一致的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虽然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但是一些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完全相同,客观上形成了价格垄断协议,而这个价格协同协议的证据非常明确,是银监会统一安排的。但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没有要求大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一样。”

  举报信中提到的相同收费价格有:银行卡年费和工本费及挂失费、异地存取款手续费、ATM跨行交易手续费、跨行转账手续费、小额通存通兑收费、小额账户管理费、零钞清点费、大额取现费、网银年费、信用卡罚息和滞纳金、单位结算账户开户费、年费、不动账户维护费、小额账户管理费、销户费、支付密码挂失费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搜集各家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发现,收费价格相同的情况的确存在。比如借记卡年费都是10元,工本费5元,银行卡挂失费是10元,还有异地存款收费为存款金额的0.5%等。不过对于上述其他收费项目,记者尚未一一核对在几家大行中的一致性。银行和监管部门目前也未对上述统计是否属实作出回应。

  之所以提出这个举报,董正伟表示,原因是六大国有银行市场份额占银行业总体份额的70%以上,在中西部地区中、农、工、建、邮储银行占据95%左右市场份额。依据《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各大商业银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协同一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营行为构成协同垄断经营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经营行为。对于上述占比情况,记者未找到官方公布的数据。

 

银行人士否认垄断行为


  一家股份制银行的人士则表示:“我不同意这种看法,价格一致性并不能说明就是垄断,国外也有同样的服务价格是一致的。比如啤酒一瓶也是同样的价格。国内是银监会要求公布收费标准,各家银行都要看一下,我公布高了就没有人来,公布低了又挣不了钱。关键问题是看这六家银行有没有书面的协议,另外要这个价格有没有人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也就此致电了上述涉及的建行、农行等大行新闻处,但是截至记者发稿时还未收到回复。一家大行的工作人员表示:“这是涉及到行业的问题,我们单家来回应似乎不太合适。”

  北京市城辉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几家银行都是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制定收费标准,但是银监会并没有要求价格都要一样,如果是银行自己制定的收费价格完全相同,这样的行为是涉嫌垄断。但是我国的金融系统不一样,这几家都是国有控股的,如果他们遵循了银监会的规定,价格的制定程序也合法的话,很有可能不会认定为垄断行为。”

 

律师建议存款相关业务免费


  董正伟还透露:“今年3月份,发改委牵头、央行、银监会、国务院法制办参与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意见稿)》专家座谈会上,我就提出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经营中以存贷款‘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这个高达近3%的利差已经包含了获取利差必须的经营成本,因此,储蓄存款业务银行不应当收取任何手续费。而且这个观点得到了发改委和一家商业银行的支持,反对的是央行和银监会。”

  各商业银行收费依据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然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反《商业银行法》第50条规定,《暂行办法》擅自将银行收费政府定价变更为“市场定价”属于越权行政立法行为。因此,各商业银行4月份公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都是严重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收费行为,应当依法责令停止。

  《商业银行法》第50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在上述举报信中,律师建议银行对基本的存贷业务免收手续费,对商业银行通过自己的服务为客户创造新的价值中间业务可以收取手续费。

  两位举报律师认为,个人和单位到银行办理开户、(异地)存取款、销户、账户和密码挂失、信用卡借贷等基本金融业务属于商业银行实现3%利差的过程,不能再收费。

  针对上述相关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给银监会新闻处发出采访传真,但暂未得到回复。